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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VIP账号只能登录一台手机”,视频平台规定合理吗******

  中新网1月11日电(中新财经记者 吴涛)近日,“优酷更改会员登录规则”登上微博热搜。有网友称,用户权益较此前“缩水”。但优酷方面称,优酷VIP会员协议早有明确规定。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优酷微博截图。

  一个账号只能登录一台手机?

  针对部分用户关心的优酷账号登录问题,优酷近日回应称,优酷VIP协议规定,用户账号最多可同时登录3台设备,其中包含:手机端App1个、Pad端App1个、电视端3个、电脑客户端1个、网页端1个、车载端1个、其他端1个。优酷VIP用户同一时间可在2台设备观看,酷喵VIP用户同一时间可在3台设备观看。

  这意味着,一个优酷VIP会员账号只能登录一台手机。

  优酷表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保护用户账号安全,打击黑灰产,并且考虑到绝大多数用户的使用习惯”。

  不过,很多网友并不买账,纷纷“吐槽”,“一家三人追剧,难道还要开三个会员?”“把心思多用在创新上。”“一家人一起追剧算什么黑色产业链啊。”

  不同平台账号可登录几台手机?

  记者查询多个长视频平台发现,目前多数在线视频服务商未对用户进行“一个会员账号只能登录一台手机”的限制。

  腾讯视频系列会员服务协议显示,同一个账号最多可以在五个设备,“设备”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端、电脑端、平板电脑端、网页端和电视端等终端设备,同一时间内同一账号最多在两个设备上登录及使用。

  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规定,同一个VIP会员账号最多可登录的终端上限为5个,其中分设备限制为:手机端App 2个、Pad端App 1个、电脑端客户端1个、网页端1个、电视端2个、VR端1个、车载端1个,智能家居端1个。

  芒果TV会员服务协议规定,同一个帐号最多可以在四个设备(“设备”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及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等手持移动终端设备)上使用,支持移动端、电脑端同时两台在线,电视端同时两台在线,且同一时间内同一帐号最多在两个设备上使用。

  B站大会员服务协议则没有限制登录大会员设备的个数,只是规定用户不得采取出售、转让、盗用、租赁其他用户账户等方式进行大会员注册或通过出售、转让、盗用、转借、租赁其他大会员账户等方式享用大会员。

  限制登录设备数量合理吗?

  那么,优酷对VIP会员账号限制登录设备数量是否有法律依据?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中新财经表示,视频网站通过协议约定及技术方式对于用户VIP会员账号进行限制,这本身并不违规。

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发现,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及酷喵会员服务协议都进行了更新,两份协议的最新版本生效时间均为2022年12月20日。

  有消息援引优酷客服的话称,“一个优酷VIP会员只能登录一台手机”的规则变更时间是2022年12月20日,原因是"系统更新"。

  赵占领指出,视频网站一般会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平台制定的规则也是协议的组成部分,网站对于平台规则或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时应通过邮件、网站公式等方式告知,用户若不同意修改则应退出使用平台服务,若继续使用则视为同意这种变更。

  不过,也有报道注意到,视频账号的使用确实存在“黑灰产”问题。

  《北京日报》的报道显示,存在聚合平台售卖低价视频账号的情况。亦有业内人士透露,其背后存在多个有组织的个人或团伙使用群控手机等手段,注册账户、批量购买会员,并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倒卖、拆卖的情况。

  有业内人士认为,优酷此举确实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视频账号“黑灰产”问题,但同时也会影响用户亲友间免费账号的共享。

  对此,你怎么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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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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